1.
112年9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155地號有數棟建物;156地號有數棟建物,其餘為雜木林;157地號為空 地、雜木林,部分有數棟建物占用。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 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 決。
2.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5.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 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10.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 建物所 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 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 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