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據在場第三人稱,為其向共有人租賃占有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之編號1建物尚占用同地段144-44地號嘉義市之土地,編號2建物尚占用同地段144-31 地號他人之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由 拍定人負擔,投標人請注意。
5.
房屋共有人如與土地共有人不同,依臺灣高等法院66年座談會民執21號見解,房屋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 同無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 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 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 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 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