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5日查封時,在場人稱現由債務人之父及叔叔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 此。
3.
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占有基地之權源不明,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 規定,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395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 標人注意。又3959建物另占用319-9地號,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 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