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市場用地(附1:都市更新地區)。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2.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執行標的現為廢棄之第九市場一樓,場內經落地窗探視並無明顯規劃權利範圍之標示,故無法確定標的物之所在。經執行法院函詢主管機關,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亦無火災跡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則尚無資料等情事。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
3.
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捌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