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指界時陳稱本件1052地號土地上有貨櫃屋(頂元 貨櫃屋),922及927地號土地現為空地,
2.
921及1039地號土地現均為巷 道;另於民國98年1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921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又於民國98 年2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1052地號土地為空地,1039及1011地號土地均為既成 巷道,922及927地號土地均為空地,其中927地號土地上有鐵皮雨遮,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1011及1039地號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中1052地 號土地上之貨櫃屋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上開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 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 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 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另上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 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921地號土地現為既成巷道,係供不特定人車往來使用,拍定後亦不點交, 請投標人注意。
6.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 主張優先承買。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