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建物坐落於拍賣之土地上,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設定(地上權設定隨同移轉),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登記謄其他登記事項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等,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有一氧化碳中毒之非自然死亡情事,請應買人注意。
6.
土地使用分區均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
7.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及土地之共有人對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買權。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次序如下:
8.
地上權人於本件土地上建築房屋 者,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9.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 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0.
建物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