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住宅區。六、本件拍賣標的229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 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土地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若共有人之一於拍 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 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 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