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金拍 112桃金職四163甲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段350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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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24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5.6
保證金:
3.2
總坪數:
7.3
坪單價:
2.1萬/坪
持分地坪:
7.3 坪
總現值:
13.7 萬
拍後增值:
-1.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陳俊穎
陳俊穎
法拍專員
經紀業:順發法拍
地 址: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三段707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桃園市 平鎮區 建安段 350地號,面積 4,923.7 m2,持分 5/1024,15.6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3/12/20,總底價 27萬,保證金 5.4萬,坪單價 3.7萬/坪,流標
2拍,2024/1/10,總底價 21.6萬,保證金 4.4萬,坪單價 3萬/坪,流標
3拍,2024/1/31,總底價 17.3萬,保證金 3.5萬,坪單價 2.4萬/坪,流標
應買,2024/2/6~2024/5/5,總底價 17.3萬,保證金 3.5萬,坪單價 2.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2)
1.
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部分為稻田,部分為道路,上有一無門牌磚造平房,內堆放雜物。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標的物部分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法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
土地增值 (1)
1.
桃園市 平鎮區 建安段 350地號
4,923.7 m2 × (5/1024) × 5,700 元 - 15.6 萬元
= -1.9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3 ~ 2024/8/2
應買 不點交
44.4 坪 / 426.9 萬
2024/5/23
1拍 不點交
9.3 坪 / 2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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