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1年12月12日指界時發現1313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安坑
4.
15號建物之占有人及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1443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成福路上185008號電桿對面,均為雜林地,現無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陸萬陸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