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2年3月13日指界時發現413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為新象藝術工作坊之廠房(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峽區建安75─2號)占用,部分為該廠房前方之茶園占用,前開廠房及茶園之占有人及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409地號土地係位於前開廠房北側20公尺處之雜木林,其上無建物坐落,亦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