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2年4月12日指界時發現1128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三峽區安坑
3.
52號建物坐落,其餘部分則為雜林地,前開建物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均為土地共有人所共有,惟其占有使用1128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1128─1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安坑
4.
52號建物後方;1157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安坑54號建物後方;1190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安坑
6.
1190地號土地均為雜林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1128─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