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鑑定報告稱:「1190地號約坐落門牌安坑54號建物之南方約320公尺處,現大部分為山坡雜林地,少部分為產業道路」。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據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函復稱:「1190地號土地登記簿記載已提供興建農舍,其建號為同段
4.
374建號」,另據新北市三峽區公所函復稱:「1190地號部分土地屬81峽農使字第7597號自用農舍使用執照(80峽農建字第13777號建造執照)之配合用地」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上開使用情形所載農舍所有人,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