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1164地號土地上另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數棟建物,部分為空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另據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函稱,據側訪鄰居表示該建物由債務人與其親戚一起使用等語。又建物及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陳報,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及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3.
下庄路29號建物為三合院,本次拍賣範圍僅為正身右側(含中廳)部分(房屋稅籍編號
4.
,正身左側及左右護龍均有不同稅籍編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又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坐落之基地非債務人所有,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6.
無他項權利。六、土地共有人僅就其共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建物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7.
本件土地欠繳登記費、書狀費、複丈費,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優先承買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