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486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前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之內,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原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4.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一條件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或本公司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