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1年6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之指界,776地號土地現況為三義鄉八股路73之1號鐵皮屋後方空地;793地號為三義鄉八股路73之1號鐵皮屋占用;807─2地號為三義鄉八股路73之1號鐵皮屋前方空地。第三人吳增坤在場稱,後方鐵皮部分由其修繕。第三人謝元盛在場稱,向債務人租地建屋。
2.
112年6月1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之指界,
3.
793地號土地現況有鐵皮建物坐落;807─2地號為鐵皮屋前方空地。第三人謝元盛在場稱,向債務人租地建屋。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依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均為住宅區用地。
9.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陸拾玖萬陸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