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02年12月16日查封時,本件土地上有慶雲堂廟宇占用;又本院於112年10月3日查封測量 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1152地號土地上坐落慶雲堂,無門牌號碼,1153地號土地上坐落本件未保 存登記建物,又債務人在場稱其為本件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稅籍及實際占用人;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土地共有人 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就有應有部分之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併同買受1153地號土地之未 保存登記建物。六、本件115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廟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權,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其 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