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25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土地上有農作物, 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且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253地號土地不點 交。
3.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4.
本標別拍賣之253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253地號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別拍賣之25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 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 買。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trial、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不動 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