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560地號上有包含門牌: 神農街11巷19弄29號房屋等數棟建物之後方增建部分。債權人之代理人稱為共 有人占有使用中。據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作之鑑價報告所載, 506地號現況不臨路,依謄本註記為1311建號等建築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2.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 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5.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