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人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859地號之土地上有一無門牌建物與廢棄豬舍及礁溪鄉三興巷
3.
11號等建物坐落。並種有短期蔬菜。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本件執行標的土地所屬都市計畫為『變更四城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 檢討)』,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供標人參考。
5.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2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標的應一 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 剩餘標的為承買。
8.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9.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或地役權或農育權等相關 物權,則拍定後不塗銷之,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