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於查封現場發現雜草叢生,且有一未見門牌之鐵皮屋座落。另,本件標的 業經債務人出租予趙姓第三人,租期自96年1月3日起至116年1月2日止,租金每月2萬, 惟前開承租人得以其對債務人之債權主張抵銷租金至其債權滿足為止(此有96年度北院 民公麟字第22013號公證書與租賃契約影本在卷可稽),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本件標的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標的如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