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查封時為青雲路一段23巷69至72號房屋建築基地。僅拍賣應有部分。
3.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5.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指定價格拍賣。若未拍定即進行公告應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