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22地號之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1月13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3地號為民權街一段,是道路用地;122地號上有橫科路73巷20弄
4.
24號房屋部分占用。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122地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12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