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1年11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74地號土地雜木林叢生,目視範圍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1155地號土地係道路旁之雜木林,其上無建物;96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大片頭67號建物坐落,其餘係雜木林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於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968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968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