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雜草空地,編號2土地為柏油道路,編號3土地上有拍賣之建物及一貨櫃坐落,其餘為雜草空地,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編號2建物另做為佛堂使用(現場懸掛門牌為樹林98號)。
3.
3建物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編號2建物為廟宇佛堂(濟化堂),編號1建物2樓有明顯滲水情形。另據本案債權人陳報,編號3建物做為廁所及大型廚房使用,建物無門牌。
4.
編號1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符合無自用農舍等條件,如因資格不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5.
不動產實際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6.
編號3土地及編號1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3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六、編號
10.
293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
12.
3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3.
編號1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符合無自用農舍等條件,如因資格不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14.
據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函稱:編號3土地上有興建農舍(即編號1建物),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農舍應與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則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編號3土地時需一併買受編號1建物,拍定人或承受人就本件拍賣之其餘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15.
拍賣之編號1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17.
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9.
3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有權證明文件。
2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2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2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十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2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