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作物、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變更長治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107‧5‧
9.
406地號係屬住宅區;另405地號係屬道路用地(405地號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10.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40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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