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迅108983

臺南市南化區菁埔寮段16-2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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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6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8.9
保證金:
13.8
總坪數:
298.2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298.2 坪
總現值:
40.4 萬
拍後增值:
-28.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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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南化區 菁埔寮段 16-2地號,面積 2,565 m2,持分 1/4,38.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南化區 菁埔寮段 17-2地號,面積 689 m2,持分 1/2,30.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5)
1拍,2024/1/9,總底價 80萬,保證金 16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2拍,2024/1/30,總底價 76.1萬,保證金 15.3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3拍,2024/2/27,總底價 72.4萬,保證金 14.5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應買,2024/2/29~2024/5/28,總底價 72.4萬,保證金 14.5萬,坪單價 0.2萬/坪,停拍
停拍,2024/3/15,停拍
法院筆錄 (10)
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均未臨路,須經他人土地進出,編號1土 地上有墳墓、香蕉及雜木,編號2土地部分龍眼樹、部分雜木。據鑑價報告記 載:系爭土地現況皆未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進出,地勢起伏,地形呈不規 則形,現況為部分龍眼樹、部分雜樹林,位置為袋地。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香蕉、龍眼、墳墓等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 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4.
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5.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 特別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南化區 菁埔寮段 16-2地號
2,565 m2 × (1/4) × 410 元 - 38.7 萬元
= -12.4萬元
2.
臺南市 南化區 菁埔寮段 17-2地號
689 m2 × (1/2) × 410 元 - 30.2 萬元
= -16.1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1
3拍 不點交
377.2 坪 / 44.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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