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其上有井腳路 134號、133號及135號建物,其餘為空地;編號2土地其上有井腳路132號、134之1號建物,其餘為空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部分為私設巷道使用。惟實際使 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 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 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 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 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2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