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指界時陳稱本件1028地號土地有建物(門牌號 碼為小坪路14-9號)及鐵皮屋座落其上、部分為空地,1034地號土地為空地;又 債權人具狀查報1028地號土地為空地,內有鐵皮屋(門牌號碼為小坪路14-9 號),1034地號土地為空地;另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上開二筆 土地有鐵網、鐵欄杆及鐵門圍起,鐵門上鎖,其上有高雄市大樹區小坪路14-9 號建物,依空照圖所示,內有建築群及種植作物,據假扣押債權人具狀查報 1028地號土地上有一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為小坪路14-9號及後方有部分鳳梨 田,1034地號土地種植鳳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二筆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 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 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六、本件102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 意。
4.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 主張優先承買。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