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533地號土地現為道路,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使用 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 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