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5月2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91號建物前空地,部分放置盆栽,部分上有 雨遮覆蓋。債權人之代理人稱為共有人占有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