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陳稱:本件拍賣標的164─2地號土地位於鳶峰幹23=5B4416FD62電線桿之南側、北側扣除164─1地號後之土地,其上為雜木林;另171─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三峽區鳶峰路118號建物西北側約200米處之雜木林土地,道路封閉,無法到達等情,有法院指界筆錄在卷可稽。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因無應有部分或逾期未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5.
171─3地號土地經查均係為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