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在家,債務人稱屋內3房2廳1衛,客廳有神明桌、室內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2.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稱無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另據新北市消防局函稱本件標的未曾受理火災事件,惟於109年5月、111年9月間曾受理救護事件2件(案件類別分別為一般受傷、急病),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18日新北消指字第1121617965號函可稽。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3.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零捌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