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筆土地相連,441地號土地現為道路;441-81地號土地可能為空地,也可能為道路,需鑑界始得確定。據債權人 代理人稱,
3.
441-81地號土地為道路,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 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