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5地號土地上坐落數棟磚造瓦頂平房、空地及道路。惟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使用占有情形,由何人使用不明,上開地上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