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2.
本標蚊子煙埔段18地號位於台電電線桿編號台電貴林23號附近,其上雜草、雜林之空 地。
3.
本標18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最高法院81年度台 上字第2553號民事判決要旨:若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買受耕地時,另一毗連耕地 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上開規定之優先承購權)。該具有優先權人對於相對應之土地主張 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