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6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獨立占有使用部分, 且部分為道路,供通行使用。又前開土地上有建物占用,其建物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故拍定後463地號土地不點交。
2.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3.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 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 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 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 同承買。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5.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9.
謄本上註記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拍定人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 得請求法院處理或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