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0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稱本件拍賣5211建號原為債務人前夫 徐○裁所居住,前陣子徐○裁中風而由政府單位移往其他處所安置,建物有配屬平面停車位 (編號M2-230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 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另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 商解決。
3.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均不點交,停車位部分是否確有使用權不明,拍定後亦不點交。
5.
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皆為都市計畫用地內,第一種住宅區。 六、本件拍賣武陵段316-
6.
316-4地號土地及5211建號建物經南投縣調查站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本院職權調查該禁止處分登記目的為保全追徵之刑事扣押,本件標的拍定後 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 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 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惟有關機關是否同意配合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則非執行法院得以干 涉,特此告知。
7.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 亡情事) ,請投標(應買、 承受)前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 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 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