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
2.
227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雙菁路43號』建物東北方 約190公尺處之山坡,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3.
304地號:為門牌號碼 『新北市平溪區雙菁路
5.
44號』建物及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 靜安路2段115號』房屋坐落基地,及後方之山坡地。」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上開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雙菁路
7.
44號」及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靜安路2段115號』等建物,均非 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 的。上開5棟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 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2年11月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宅區。地區未來 發展潛力:發展平穩。勘估標的所臨街巷道寬度:3公尺。土地臨街面正面寬 度:28公尺。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可。大眾運輸條件:可。」等語。 依據鑑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有部分面積,其上現已 鋪設水泥路面,足供人車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倘有 通行權(公用地役關係)爭執,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