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80萬元之抵押權與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80萬元之抵押權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警員。依據地政人員在場略稱,286地號土地為整個社區之座落基地,286-1地號土地為 門牌13號房屋右側部分道路用地及空地,286-2地號土地為37號房屋前部分道路用地,286-3 地號土地為25號前方道路用地。
3.
本院另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會同鑑價人員、地政 人員、警員、鎖匠。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屋內堆滿垃圾及損壞家電,無水無 電,屋內窗戶均被破壞,牆壁嚴重壁癌且鋼筋裸露,屋內裝潢損壞,天花板掉落,屋內多處 木板腐爛。屋內堆置大量廢棄物以致難以行走。另依據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 事。
4.
據民國112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286地號土地屬住宅區(住
7.
286-3地號土地屬道路用地 。建物屋況不佳,室內多處壁癌及漏水情形」等語。
8.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六)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