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2年11月15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552-
2.
552-15地號土地為 門牌「前庄路6-5號」建物斜對面道路旁之空地;553地號土地為門牌「前庄路6 -5號、7-1號」建物前面道路旁之空地及道路用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552-1
3.
552-15地號土地為空地;553地號土地之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鐵皮屋 坐落,部分土地則為既成道路。
5.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六、本件土地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 後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