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2510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訂立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其上有廢棄豬舍、屋瓦,另有門牌號碼「崙頂路
3.
890 號」建物占用,另有部分現作為道路使用。
4.
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地上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有無訂立分管契約亦不明,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 人注意。
5.
本件依土地謄本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