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查封時地政指界現種植馬鈴薯,債權人查報不知何人耕種,另鑑價報告記載不臨路。本件係拍賣 土地應有部分,且未實際鑑界,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六、本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投標時應檢具主管機關核可之證明文件於標單內,未檢具 者投標無效。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耕作人如主張有土地法優先承買權,應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並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逾期即 依拍定人聲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按標別次序拍賣,足額停拍,縱經拍定亦為撤拍。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 具狀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