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8月10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1106建號)時,建物與31號房屋合併使 用,債務人家人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建物,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 注意查證現況。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建物占用之土地即竹塘段1965-19地號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4.
增建部分即暫編110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5.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建物占用之基地即竹塘段1965-19地號土地所有權 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六、如建物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