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283─6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部分為巷道,部分雜木、竹林;283─7地號土地為建物前空地;283─11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283─20地號土地部分建物坐落、部分巷道;284─6地號土地部分三合院坐落、部分空地及道路;284─12地號土地有廢棄活動車庫占用。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土地為共有人占有及使用,地上物及建物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3.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全部土地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其中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自行評估注意。
4.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債務人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繕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