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金拍 112板金職四379

新北市三峽區福德坑段1133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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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7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14.1
保證金:
162.9
總坪數:
3,821.4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3,821.4 坪
總現值:
1,286.6 萬
拍後增值:
472.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丘時安
丘時安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屋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北市 三峽區 福德坑段 1133地號,面積 39,287 m2,持分 38/120,76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2.
新北市 三峽區 福德坑段 1133-1地號,面積 223 m2,持分 38/120,38.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3.
新北市 三峽區 福德坑段 1133-2地號,面積 383 m2,持分 38/120,7.7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4/1/10,總底價 1,590萬,保證金 318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2拍,2024/1/31,總底價 1,272萬,保證金 254.4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3拍,2024/2/27,總底價 1,017.6萬,保證金 203.6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應買,2024/3/5~2024/6/4,總底價 1,017.6萬,保證金 203.6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本件土地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如下:1‧三峽區福德坑段1133─1地號之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峽區弘道63號建物坐落之處,屬古三合院之一隅。假扣押債權人則表示債務人僅戶籍設於此,實際尚未居住於此,應是其家人居住。2‧同段1133─2地號之土地則位於前開建物後方約60公尺處之山坡地,現場雜木叢生。3‧同段1133地號之土地則為1133─1地號後方之雜木林。
2.
惟本次終局執行再赴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認1133─1地號之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峽區弘道63號建物南側之雜木林,並無建物占用,另兩筆土地指界結果則相同。
3.
本件1133─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丙種建築用地」。1133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1133─2地號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該地屬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耕地。
4.
因本件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1133─1地號之土地上可能有建物坐落占用,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與土地法相關要件時,土地承租人就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但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否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法院執行處不得審認,亦請土地承租人注意。
5.
本件所拍賣者為多筆土地,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故買受人所買受之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而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
6.
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中,福德坑段1133─2地號之土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依該條例第33條之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且因本件並未分標賣,故若得標人為私法人時,因不得應買其中1133─2地號之土地,投標即為無效,此時不得主張就其餘兩筆土地之得標仍屬有效,請欲投標之私法人務必注意。六、本件土地登記謄本中,其中1133─1地號就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部載明:「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1.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
土地增值 (3)
1.
新北市 三峽區 福德坑段 1133地號
39,287 m2 × (38/120) × 1,000 元 - 768 萬元
= 476.1萬元
2.
新北市 三峽區 福德坑段 1133-1地號
223 m2 × (38/120) × 4,300 元 - 38.4 萬元
= -8萬元
3.
新北市 三峽區 福德坑段 1133-2地號
383 m2 × (38/120) × 1,000 元 - 7.7 萬元
= 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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