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封時,地政人員到場稱口湖鄉外埔段215地號土地上有多棟非拍賣範圍之建物坐落,部分既成道路,部分雜樹,建物所有權及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請自理,法院不代為處理;218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為巷道,部分為雜草樹。共有人間查無分管契約,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各共有人權利比例計算或抽籤定之。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速提出資料供執行法院審核。六、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承買。
4.
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皆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