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2.
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稱,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318地號土地坐落南陽路、自強南街口,為南陽路之道路一部分,供公眾通行使用。
3.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