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磚造平房。嗣本件現場指界 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房屋(門牌:下?
2.
53號,惟其中53號已廢棄毀損)及一小間浴廁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 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4.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