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現為雜草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 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 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土 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