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先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22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138號房屋之基地、另10-23地號土地為 前開房屋前方騎樓之基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 點交。
5.
」,另依鑑價報告檢附之基隆市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略載非屬公共設施保留 地。且依基隆市政府函覆上開土地均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惟都市計畫分區 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 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依據基隆市政府112年10月27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20253697號函略載: 「10-
11.
基府工建字第第04084號建造執照記載 之建築基地範圍。」。是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 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 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 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 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 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 意。